特写:香港渔农美食嘉年华开幕 千份海产半日售空******
中新社香港12月25日电 题:香港渔农美食嘉年华开幕 千份海产半日售空
中新社记者 戴小橦
“像在逛大集,这里什么都有,可以提前准备年货,一次性购置齐全。”这是中新社记者在25日开幕的香港渔农美食嘉年华上,听到的前来采购的市民的普遍感受。
一连三日举行的香港第17届本地渔农美食嘉年华25日在旺角花墟公园开幕。现场有超过300个展销摊位,当中约200个摊位售卖香港本地出产的渔农产品。除此之外,还有多个香港本地食品、有机和健康食品及家居用品摊位。
“销量还好哈?你们今年主要是什么产品?”嘉年华筹委会主席刘坚伟在会场内询问着不同摊位今年的销情。他表示,受疫情影响,大会已经两年未有举办实体嘉年华,今年活动重新回归,市民反应热烈,清晨就有大批市民在场外排队等候,“今次活动是大湾区内最大规模的渔农嘉年华,希望进一步推广本地渔农产品,促进香港本地渔农业可持续发展。”
刘坚伟介绍,这次活动还设置了渔农业展览拍照区,市民可以一边对着各种神奇科技“打卡”拍照,一边听现场工作人员讲解现代化种植科技和渔业养殖系统。记者赶到拍照区时,工作人员正在介绍“组装式自动播种机械臂”,“以播600颗种子为例,传统人手作业需要花费20分钟,现在只用5分钟,可大幅度减轻人手进行重复性工作。”
走出拍照区,会场内亦有可以买到的“高科技蔬菜”。金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敬贤将公司自动化水耕产出的蔬菜带到嘉年华市集和市民分享。“我们通过科技推广本地低碳高质食材,种植场采用先进自动化操作,通过我们自己设计、兴建和运营的系统,可以将蔬菜的色香味重新定义。”不少市民被水耕菜架吸引,何敬贤则现场开始介绍不同菜品的营养价值和烹饪方法。
“香港东龙洲优质养鱼场养殖计划下出产的东龙鲷,还有流浮山的净发蚝,元朗乌头也很不错……”鱼类统营处的摊位前人来人往,一派热闹景象。负责人叶显伟正热情介绍着各式各样的海鲜产品。他告诉记者,开幕首日准备了差不多1000份的货品,一上午基本全部卖光,正在联系补货。“市民支持本地海产品,都很早过来,人流和销量都比预想中来得好。”
在摊位另一边排队的黄先生和太太各自拉着一个购物小车,里面装满了龙虾、肉丸、生姜、萝卜等新鲜食材。“差不多已经花了1000块,我们是看哪里人多就到哪个摊位,跟着大多数人买总不会错。”
说话间,蔬菜统营处经理罗家豪拎着一个黄皮纸箱走过来,拿出“压箱底”的四个蓝色盒子给黄先生。“这是‘花腰仔’水稻米,是很稀有的品种,今天最后四盒了,再想要只能明天来买了。”罗家豪一边忙着招呼客人一边和记者介绍这款香港本地稻米,“有‘香草’味道哦,吃起来粒粒分明,我们希望可以凸显香港品牌,鼓励更多农户加入种植稻米。”
“尝尝,这是陈皮姜,止咳化痰,健脾养胃。”记者在场内转了一圈,发现无论是干果零食还是虾米鱼干,大多摊位都放置了试吃拼盘。看到有市民经过,摊主便激动地打招呼,并拿起试吃品热情推荐。不少市民因为买得太多,小推车被塞到变形,斜拉起来里面的零食“刷刷”往外掉,他们索性调转车头,一边用手拉着布袋边缘,一边推着车子到下一个摊位队尾等待新一轮的采购。(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